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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欠稅不因申請「分單繳納」而免負連帶債務責任

【本報訊】近來有民眾詢問,公同共有的房屋稅或地價稅已經申請分單繳納,為何還會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寄來的傳繳通知?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說明,有關公同共有不動產,依稅法規定以全體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且各公同共有人對全部應納稅捐負有連帶責任,此連帶責任並不因分單繳納免除其責任,因此,為維護自身權益,如為公同共有不動產之稅捐,有應納稅額未繳納時,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即可就各公同共有人名下之財產強制執行,以清償債權。

稅務局提醒您,由於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應納稅捐均負有連帶責任,故公同共有人縱已申請分單繳納稅額,但對於其他公同共有人之欠稅,仍不因分單繳納而免除連帶債務責任,仍請全體納稅義務人依法納稅,以免因部分稅額未完納,被移送強制執行。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36、242~248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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