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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未作農業使用會改課地價稅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在農業用地合法興建之農業設施、資材室或農舍,若嗣後超限建築或變更使用,已不符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徵收田賦(已停徵)規定,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農業用地如果興建農業設施或農舍,須依法取得容許使用或使用執照,才符合農業使用規定,適用課徵田賦。但實務上經常發現原農業用地合法興建之農業設施或農舍,其後興建面積超過核准使用面積或未依核定用途使用者,不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例如原本核准的農舍面積另行增建或加蓋、鋪設水泥地面、庭園景觀、變更農舍使用用途(於農舍設立商號、改經營民宿)等情形,即不符課徵田賦規定,應自實際變更使用之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並補徵地價稅。

納稅義務人如已於地上興建房屋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者,可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核課地價稅。

民眾需進一步瞭解地價稅相關事項,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36、242~248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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