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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增建、改建房屋課稅新規定 房屋稅課稅月數這樣算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新制於113年7月1日上路後,房屋稅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當日持有房屋者,為當期房屋稅的納稅義務人。如於每年3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新建、增建或改建完成的房屋,該期間之房屋稅則併入次期課徵。

該局說明,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為前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如於114年3月興建完成的房屋,雖已使用應開始課稅,但因晚於114年期納稅義務基準日(即114年2月28日),114年3月至同年6月之應納稅額將併入115年期房屋稅課徵,課稅月數為16個月,以此類推。

該局提醒民眾,買賣房屋時需注意房屋稅起課年月,以免在不知情的狀況下,需繳納超過12個月的房屋稅,影響自身權益。

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捐問題,請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該局電話06-9279151轉226、250及25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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