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說明,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為前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如於114年3月興建完成的房屋,雖已使用應開始課稅,但因晚於114年期納稅義務基準日(即114年2月28日),114年3月至同年6月之應納稅額將併入115年期房屋稅課徵,課稅月數為16個月,以此類推。
該局提醒民眾,買賣房屋時需注意房屋稅起課年月,以免在不知情的狀況下,需繳納超過12個月的房屋稅,影響自身權益。
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捐問題,請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該局電話06-9279151轉226、250及25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