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說明,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編定為住宅區、工業區及商業區等,依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可課徵田賦。所謂公共設施已完竣,係指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電力等4項設施建設完竣可供建築使用的土地,如果公共設施已完竣,縱然繼續作農業使用,並沒有改變作其他用途,也不屬於課徵田賦之範圍,仍應自公共設施完竣之次年起改課地價稅。
稅務局舉例說明,林小姐在馬公市有一筆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原課徵田賦,114年經通報該土地公共設施已完竣,即使目前仍種植蔬菜作農業使用,因已不符合課徵田賦的規定,應自公共設施完竣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所以林小姐該土地,自115年起要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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