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特別提醒,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之土地,如租約屆滿後,符合無出租或供營業外,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要辦竣戶籍登記,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1處自用住宅用地為限,在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700平方公尺內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為確保權益不受影響,如符合上述規定,提醒民眾應於當年度9月22日前(地價稅開徵40日前)向稅務局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即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如民眾需進一步瞭解地價稅相關事項,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36、242~248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