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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之土地如租約屆滿不續約 別錯過9月22日前提出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本報訊】房東經主管機關核定為公益出租人,其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之土地,於核定之有效期間內,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將依主管機關提供之公益出租人名單或核定函,主動核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嗣後若租賃期間已屆滿或終止,且未續約,會自租賃期間屆滿之次年恢復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之土地,如租約屆滿後,符合無出租或供營業外,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要辦竣戶籍登記,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1處自用住宅用地為限,在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700平方公尺內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為確保權益不受影響,如符合上述規定,提醒民眾應於當年度9月22日前(地價稅開徵40日前)向稅務局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即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如民眾需進一步瞭解地價稅相關事項,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36、242~248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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