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毗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 僅於1戶房屋辦竣戶籍登記 准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本報訊】民眾於大樓內買了兩間已辦所有權登記,領有單獨建物權狀之二戶相鄰房屋,但只能設立戶籍於其中一戶,房屋稅能否同時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說明,因應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直系親屬有毗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情形,即使僅由其中一人於其中一戶設籍,只要符合其餘自住要件(無出租或營業,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仍可按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前項情形仍應依「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第2條規定認定房屋戶數,故該家戶自住住家用房屋戶數全國合計為2戶。

稅務局提醒,符合上述條件的民眾,應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於當期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自當期開始適用;如逾期申報,則自次期開始適用。

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捐問題,請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該局電話06-9279151轉226、250及25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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