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說明,遺產分割協議書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不動產價值計算,應以協議書成立時之土地公告現值或房屋評定現值為準,而非被繼承人死亡時之不動產價值。分割繼承之遺產如有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因無法辦理物權變更登記,則不需繳納印花稅。
舉例說明,若遺產分割協議書包含存款、汽車、房屋及土地等財產,甲死亡時,有保存登記之房屋及土地價值為500萬元。當繼承人乙等3人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時,該不動產價值已變更為600萬元,所以應以協議成立時的價值600萬元,按1‰稅率繳納6千元的印花稅。另外,繼承人如按應繼分繼承不動產,無須訂立遺產分割協議書,可免繳納印花稅;而存款及汽車並非不動產,非屬課稅範圍,亦可免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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