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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與地價稅自用住宅租稅優惠認定之要件不相同喔!

【本報訊】有民眾來電詢問:自己、配偶與未成年子女在全國各擁有一間房屋,能不能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與房屋稅自住用稅率呢?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與房屋稅「自住用房屋」在適用條件上,都要求不得出租與供營業使用,並且需要設立戶籍登記,惟兩者在戶籍設立之規定卻有所差異。在地價稅方面,必須是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土地上設立戶籍登記,且在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700平方公尺範圍內,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此外,本人與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所擁有土地,只能有一處享有此項優惠規定;換言之,即使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分別在不同土地上房屋設立戶籍,也僅能認定一處使用自用住宅稅率。

至於房屋稅,符合供房屋所有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且任一人在該屋完成戶籍登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者,即可認定為自住房屋,適用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因此,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分別於三戶房屋設立戶籍,即可將這三戶房屋認定為自住房屋,享有自住用房屋優惠稅率。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如因為節稅辦理戶籍遷移,除予須評估學區、補貼或補助及其它稅捐減免之外,亦應確認遷移後之戶籍是否仍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或房屋稅自住用稅率相關規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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