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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遭法院拍賣還要被課徵高額土地增值稅?

【本報訊】有民眾反映所有農地遭到法院拍賣,不料竟收到當地稅捐機關通知才知道該土地竟遭核課數十萬元土地增值稅,農地不是免稅嗎?都已被法院拍賣卻還要扣繳高額土地增值稅。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遭拍賣之土地經法院通知當地稅捐機關陳報債權,稅捐機關會先以一般用地稅率核算土地增值稅,被拍賣之農業用地於拍定時,如果是合法作農業使用,債務人及拍定人可於收到稅捐機關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當地稅捐機關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納稅義務人係收到稅捐機關通知後始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上述30日期間並可扣除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核發該證明書之期間,超過申請期限後才向稅捐機關提出申請也無法適用。

稅務局特別提醒,農業用地於法院拍定時不符作農業使用規定,縱使嗣後補辦容許作農業使用,也沒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請民眾多加留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若有相關疑義,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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