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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未實質移轉或登記前撤回申報 契稅可以申請退還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房屋移轉報繳契稅後申請撤回申報,已繳納之契稅是否可以退還,以建物有無辦理保存登記分別說明如下:

已辦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移轉,在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前申請撤回契稅申報,可以退還原繳納契稅;如果完成房屋移轉登記,就不能撤回契稅申報及退還原繳納契稅,但該次所有權移轉是因法律行為不成立或當然、視為自始無效,地政機關已依法院確定判決書、和解或調解筆錄辦理回復所有權登記予原所有權人,則契稅還是可以退還的。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移轉,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撤回契稅申報及退還原繳納契稅,如果房屋產權未實質移轉,契稅可以退還;如果已實質移轉房屋產權,則不能撤回契稅申報及退還原繳納契稅,但該次移轉是因法律行為不成立或當然、視為自始無效,可檢附法院確定判決書、和解或調解筆錄,供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後,退還原繳納契稅。

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捐問題,請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該局電話06-9279151轉226、250及25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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