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指出,依印花稅法規定,已貼印花稅票之憑證,因事實變更而修改原憑證繼續使用,其變更部分,仍須加貼印花稅票。因此,納稅義務人辦理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時,依法應繳納印花稅,其經撤銷或註銷申報案後,再修改原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之立約日期,係屬雙方立約人另一次意思表示一致,所訂定之另一個契約行為,與原契約無關,應另行貼花。
該局提醒,應納印花稅之憑證(如合約書等)一經書立交付使用,即應貼足印花稅票,所以在書立各式合約書前應確定合約履行的可行性,避免已繳納之印花稅無法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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