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移轉時要注意當年度地價稅之稅捐歸屬,如果在8月31日前移轉土地且辦竣土地登記,則新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當年度的地價稅。買賣雙方雖在契約書中約定地價稅由誰繳納,或按持有期間比例分攤,這屬於當事人之間的私權行為,不能因此變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稅務局提醒民眾注意自身的權益。
民眾如有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36、242~248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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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7月 29, 2025 Views 文章分類: 時事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