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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兩種性質之承攬契約應按較高稅率繳納印花稅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同一契約書中內容包含動產器具採購及安裝工程兩種性質的概括承攬合約,應以承攬契據較高之稅率1‰繳納印花稅。

稅務局提醒,若概括承攬合約只繳納12元印花稅,則應以該契約總金額1‰補繳印花稅,並儘速自動補報補繳,以免受罰。但如分別簽訂動產買賣契約及安裝工程承攬契約,則可分別按動產買賣契據貼用印花稅12元及承攬契據金額1‰貼繳印花稅,合法減輕稅負。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稅務局0800-692000免費電話或06-9279151分機260,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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