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提醒,若概括承攬合約只繳納12元印花稅,則應以該契約總金額1‰補繳印花稅,並儘速自動補報補繳,以免受罰。但如分別簽訂動產買賣契約及安裝工程承攬契約,則可分別按動產買賣契據貼用印花稅12元及承攬契據金額1‰貼繳印花稅,合法減輕稅負。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稅務局0800-692000免費電話或06-9279151分機260,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澎湖日報提供澎湖每日在地新聞、時事專欄評論、縣政新聞、專題報導、旅遊動態報導、夾報、印刷服務等!
Home 時事新聞 具兩種性質之承攬契約應按較高稅率繳納印花稅
星期六, 6月 07, 2025 Views 文章分類: 時事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