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經紀業者應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委託契約後,方可從事廣告刊登及銷售事宜,若未簽訂契約即刊登廣告,屬違法行為,依法應予裁處。另依契約終止(如委託期間屆滿)或解除,或於委託期間內標的物已完成買賣並辦理移轉登記等情形,經紀業者與委託人間之委任關係即已消滅,經紀業者不得再對外廣告銷售,並應主動移除原刊登之廣告。倘未配合移除,將涉及違規,依法查處。
為利業界配合辦理,針對114年5月31日(含)前已終止或解除之委託契約,或於契約期間已完成交易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者,請本縣經紀業者於114年6月30日(含)前完成相關廣告下架作業。屆期未配合者,除非情節屬不可歸責於經紀業者,將依法處理。
縣府財政處再次呼籲本縣經紀業者應加強自律,確實掌握委託案件狀況並落實廣告刊登與管理作業,以共同維護本縣不動產交易秩序與民眾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