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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未辦理繼承登記前 繼承人須共同繳納地價稅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所有權人死亡在未辦妥繼承登記前,由繼承人公同共有,如繼承人有數人且未設管理人,全體公同共有人均為納稅義務人,稽徵機關會對其中1位繼承人寄發地價稅繳款書負責繳納,其他繼承人則寄送核定稅額通知書,但全體繼承人對應納稅款均負連帶繳納責任。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若繼承人只想繳納屬於自己潛在應繼分的稅款,可檢附形成公同共有的法律原因證明文件,如繼承系統表等,申請就其「潛在應有權利部分」分單繳納地價稅。但分單繳納後,各繼承人對全部應納稅額仍負連帶責任,此項連帶責任不會因分單繳納而有所不同。

稅務局提醒納稅人,收到稅單記得於期限內繳納,逾期繳納者,每逾3日需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如果超過30日仍未繳納者,除加徵10%滯納金外,還會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民眾如有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36、242~248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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