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若繼承人只想繳納屬於自己潛在應繼分的稅款,可檢附形成公同共有的法律原因證明文件,如繼承系統表等,申請就其「潛在應有權利部分」分單繳納地價稅。但分單繳納後,各繼承人對全部應納稅額仍負連帶責任,此項連帶責任不會因分單繳納而有所不同。
稅務局提醒納稅人,收到稅單記得於期限內繳納,逾期繳納者,每逾3日需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如果超過30日仍未繳納者,除加徵10%滯納金外,還會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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