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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護荷包小要領 戶籍遷出再遷回記得重新申請地價稅自用稅率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已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其符合自用條件之親屬戶籍因故遷出,再行遷回原址,必須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地價稅才能按自住用地稅率課徵。

稅務局進一步指出,現行稅法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除了沒有出租或營業的情形外,戶籍登記是必要的條件之一,對於原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稅率,雖只是戶籍遷出實際仍住在該址者,仍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要件,為維護您的權益,如有這種情形請民眾記得務必於當年度9月22日前遷回並重新提出申請,否則當年度的地價稅就不能享受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而瘦了荷包。

民眾如有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36、242~248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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