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縣府再次宣導:依《營造業評鑑辦法》附件二「營造業評鑑認定基準表」第5點規定,營造業者若未符合前四項條件,或於申請評鑑當年度前兩年皆未申報淨值者,將被列為「第三級綜合營造業」。根據《營造業法》第44條第2項規定,凡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營繕工程,不得交由評鑑為「第三級綜合營造業」或「專業營造業」者承攬。
澎湖縣政府提醒營造業者,應及早檢視自身財務狀況,妥善控管承攬總額,以避免違反《營造業法》第23條關於「一定期間內承攬總額不得超過公司淨值20倍」之規定。若申報之公司淨值為零或負數,請先辦理增資後,再行申報,以符合法規要求,確保營業資格與工程承攬權益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