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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申報淨值 6月1日起受理申報

【本報訊】依據《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規定,營造業者應於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期間,檢附承攬工程手冊,以及前一年度或最近一期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或經會計師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向登記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營造業淨值及承攬總額申報。

同時,縣府再次宣導:依《營造業評鑑辦法》附件二「營造業評鑑認定基準表」第5點規定,營造業者若未符合前四項條件,或於申請評鑑當年度前兩年皆未申報淨值者,將被列為「第三級綜合營造業」。根據《營造業法》第44條第2項規定,凡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營繕工程,不得交由評鑑為「第三級綜合營造業」或「專業營造業」者承攬。

澎湖縣政府提醒營造業者,應及早檢視自身財務狀況,妥善控管承攬總額,以避免違反《營造業法》第23條關於「一定期間內承攬總額不得超過公司淨值20倍」之規定。若申報之公司淨值為零或負數,請先辦理增資後,再行申報,以符合法規要求,確保營業資格與工程承攬權益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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