緣黃○展(所涉殺人未遂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通緝中)計畫殺人,於民國112年3月間透過管道聯繫陳○祥、張○亮等人協助安排黃○展行兇後偷渡出境至菲律賓事宜,遂再聯繫顏○正擔任載運船長、許○泰準備人頭證件、陳○文負責安排船隻至公海接應等事務,渠等謀議完成後。黃○展於112年4月10日在臺北市內湖區某處埋伏,待被害人出現後,隨即向被害人開15槍射殺,其中2槍貫穿其左腿而未遂後,旋搭乘客運南下,再由許○泰交付人頭證件供黃○展搭船至澎湖後,由許○泰、張○亮接應、藏匿,再由顏○正於同年月12日下午,在澎湖縣西嶼鄉赤馬漁港以「元○和」漁船搭載黃○展、陳○文前往公海上與某不明船隻接觸,由該不明船隻接續搭載黃○展、陳○文前往菲律賓。
澎湖地檢署針對許姓等5人,經向澎湖地方法院聲請扣押裁定獲准,已對渠等財產執行扣押,針對陳○祥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120萬元、許○泰之犯罪所得3萬5,000元、顏○正之犯罪所45萬元、張○亮之犯罪所得16萬5,000元、陳○文之犯罪所得55萬元,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並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