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薦送辦法第四條選手參賽資格及標準,參加全運會之選手,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並符合以下規定: 一、戶籍:在其代表參賽單位之行政區域內設籍,連續滿三年以上,且至114年10月23日止,無遷入或遷出戶籍等異動情形。
設籍期間之計算,以全運會註冊截止日(114年9月15日)為準但有下列各項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出境二年以上(附證明文件),經戶政事務所依法逕為遷出登記者,於賽前返國,且出境前於原設籍地區設籍達二年六個月以上者,得代表本縣參賽。(二)旅居國外滿三年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附證明文件),且從未參加全運會而於賽前返國復籍者,可代表本縣註冊參賽。(三)外籍人士於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後,於初設戶籍登記前,應於縣連續居留滿三年以上(附證明文件)。
收件日期即日起至114年8月10日下午5時截止 (請附相關比賽成績證明),逕送澎湖縣政府教育處或電洽06-9274400#478,縣府將擇日召開審查會議進行審議,通過後始成為本縣代表隊員。有關114年澎湖縣全國運動會選手薦送辦法請至教育處網站下載研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