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說明,113年7月1日房屋稅新制規定,自然人於每年2月末日,持有房屋現值在10萬元以下之住家用房屋,全國累計未超過3戶者,由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逕予免徵房屋稅,非屬自然人(例如法人)不適用,惟房屋如部分供營業用,部分供住家用,則營業用部分仍應按實際使用面積課徵房屋稅;住家用部分則免徵。
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捐問題,請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該局電話06-9279151轉226、250及25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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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6月 23, 2025 Views 文章分類: 時事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