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說明,依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以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故當土地所有權人與房屋所有權人不同人時,尚需符合房屋所有權人是土地所有權人的配偶或直系親屬方符合規定。而前述該位民眾的情形,即使該位民眾已辦竣戶籍登記且房屋無出租營業情形,也會因房屋所有權人不是他的直系親屬(兄弟姐妹屬旁系親屬),而不符合規定。
稅務局提醒民眾,如符合自用住宅要件尚未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請記得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者,當年度即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逾期申請就要次年才能適用。
民眾如有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36、242~248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