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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牌吊扣期間可免納牌照稅 惟該期間使用道路被查獲應補稅處罰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車輛經執行裁處吊扣牌照,車主應持相關資料到監理機關辦妥繳回牌照接受吊扣處分,該吊扣期間免予徵收使用牌照稅,惟該期間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應補稅處罰。

稅務局說明,車輛經交通事件裁決所吊扣牌照,如確實將牌照繳回接受吊扣處分者,該吊扣期間之使用牌照稅准予免徵,倘該車嗣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須補徵應納稅額並處以2倍以下罰鍰,請車主多加注意。

倘民眾有任何疑問,可撥打服務電話(06)9279151轉255或256洽詢,稅務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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