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進一步說明,舉例來說,王小姐於114年2月20日購買一間未保存登記房屋並申報契稅,且於114年2月26日繳納契稅,因未保存登記房屋於繳納契稅當日即屬新所有權人(買方)所有,爰王小姐應繳納114年期全年房屋稅;倘王小姐於114年3月5日才繳納契稅,則由原所有權人(賣方)繳納114年期全年房屋稅。
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捐問題,請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該局電話06-9279151轉229、250、226及251將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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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日, 5月 25, 2025 Views 文章分類: 時事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