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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被濫倒廢棄物應課徵地價稅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都市土地依法劃定的農業區、保護區或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如遭人違規濫倒廢棄物於農地上,致未作農業使用,因已不符合課徵田賦規定(目前停徵中),依規定應改課地價稅。

舉例來說,王先生有塊農地,其土地上種植農作物,符合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課徵田賦,嗣後被他人任意傾倒廢棄物於農地上,該土地未依法變更為非農業使用,雖然非因土地所有權人之行為而未作農業使用,惟已屬違法改作其他用途,亦應改課地價稅。

稅務局提醒,為確保納稅義務人權益,經改課地價稅之農地,嗣後如實際恢復農地農用或取得容許使用證明或使用執照者,請記得提出申請課徵田賦,經核定後即可自當年適用。

民眾如有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36、242~248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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