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例來說,時常有民眾因繼承取得土地,因用途及戶籍皆未變動,誤以為可以沿用被繼承人原先適用的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而疏於在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造成權益受到影響。
稅務局提醒,為確保納稅義務人權益,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9月22日前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當年才可適用;逾期提出申請,只能從次年開始適用。經核定後,如無移轉且用途沒有變更的話,以後免再申請。
民眾如有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36、242~248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