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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房屋出租他人作住家用 該土地不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近日有民眾詢問,他的房屋出租給別人作單純之住家使用,他的戶籍也還維持在該地址沒遷出,為何地價稅卻不可以繼續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

稅務局說明,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要件,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除了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外,還必須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因此地上房屋已整棟供營業或出租者,整筆土地即應恢復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惟若地上房屋僅是部分樓層(面積)供營業或出租,則是按房屋供營業或出租之面積比例,計算土地應按一般稅率課徵之面積。

稅務局補充,近年政府實施的公益出租減免地價稅政策,是由稅務局依照公益出租政策主管機關通報之資料,主動審查核定於供公益出租期間減免地價稅(減免後與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負擔一樣),雖然減免地價稅負擔之效果與前述土地稅法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一樣,但二者之適用要件不同。

稅務局提醒,如地上房屋已不再供營業或出租,且仍符合辦竣戶籍登記等適用要件,請記得向土地所在地之稅務局重新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者,當年度即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逾期申請次年才能適用。

民眾如有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36、242~248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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