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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房屋稅單稅金爆增! 一招不當冤大頭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全省房屋稅繳款書自114年4月20起陸續寄發,已有不同縣巿民眾收到稅單後紛紛反映稅金大爆增,一查「自住變非自住」,原來是系統出狀況造成稅金增加數倍。

本縣房屋稅繳款書及轉帳通知書於114年4月22日寄發,目前部分民眾已收到,為因應系統誤判造成異常,請本縣民眾收到稅單勿慌張,請依下列步驟自行檢查:

1.先行查看戶口名簿戶籍是否為課稅房屋坐落?

(1)戶籍確認是在稅單「課稅房屋坐落」內,再查看房屋稅繳款書,「使用情形」是否在「自住或公益出租人」欄位:稅率為1%或1.2%即為正常。

(2)戶籍確認是在稅單「課稅房屋坐落」內,「使用情形」房屋稅若是「非自用住宅」,稅率2.6%(非六都)3.2%(六都)以上即可能為錯誤,請盡速洽各所屬稅務局(處)申辦自住使用。(示意圖)

2.如果查看戶口名簿戶籍不在課稅房屋坐落,114年期房屋稅自住住家用房屋(下稱自住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及申報期限由今年3月24日放寬至同年6月2日。請民眾儘速至戶政機關辦竣戶籍登記後,再至本縣稅務局申報房屋改自住使用。

民眾依上述步驟自行檢查後如有問題請攜帶:(1)114年期稅單、(2)戶口名簿至稅務局辦理改課,重新開一張正確的房屋稅繳款書;如已繳納稅款民眾,則請攜帶:(1)114年期繳款書收執聯、(2)戶口名簿至稅務局辦理改課退稅。

稅務局再一次提醒民眾,本縣於114年4月22日已寄發房屋稅繳款書,民眾將陸續收到,房屋倘符合自住要件,惟未辦竣戶籍登記,導致房屋稅不是按自住稅率1.2%或1%(全國單一自住)課徵之情形,請納稅義務人於114年6月2日以前至戶政機關辦竣戶籍登記並向本局申報,;如為已辦竣戶籍登記漏未至本局申報自住使用,請至本局補辦申報自住使用,經稽徵機關核准,房屋稅就可享自住優惠稅率。逾期申報者,自申報之次期開始適用。若核定後持有戶數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報,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有關房屋稅疑義可電洽:(06)9279151轉226、229、250~252,稅務局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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