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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自住住家用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及申報期限放寬6月2日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財政部因應房屋稅2.0新制(下稱2.0新制)自113年7月1日起施行,今(114)年5月1日首次開徵。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財政部宣布今年期房屋稅自住住家用房屋(下稱自住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及申報期限由今年3月24日放寬至同年6月2日。

房屋稅2.0新制規定(1)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2)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含)以內,為自住房屋,可適用較低稅率1.2%或1%(全國單一自住房屋)課徵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並應於每年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即每年3月22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經核准後,5月開徵之房屋稅即可按較輕稅率課徵。

財政部考量今年是2.0新制實施的第1年且就自住房屋增訂辦竣戶籍登記要件,為落實2.0新制自住輕稅目標,並減少徵納爭議,將今年期自住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及申報期限放寬至6月2日,與房屋稅繳納期限相同。

稅務局提醒民眾,本縣於114年4月22日已寄發房屋稅繳款書,民眾將陸續收到,房屋倘符合自住要件,惟未辦竣戶籍登記或已辦竣戶籍登記漏未向稅務局申報自住使用,導致房屋稅不是按自住稅率1.2%或1%課徵之情形,請納稅義務人於114年6月2日以前至戶政機關辦竣戶籍登記,並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准,房屋稅就可享自住優惠稅率;逾期申報者,自申報之次期開始適用。若核定後持有戶數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報,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有關房屋稅疑義可電洽:(06)9279151轉226、229、250~252,稅務局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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