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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法第29條至第31條裁罰倍數修正為彈性倍數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 使用牌照稅法第29條至第31條修正裁罰倍數,由原裁處採固定倍數,修正為彈性倍數,以維護租稅公平並保障納稅者權益。

稅務局說明,過去民眾未領、轉賣或移用牌照後使用車輛,不論違規事實輕重,皆採固定倍數計算罰鍰,修法後衡酌個案實際違規情事,彈性調整裁罰倍數,讓裁罰更合理化。本次修法重點如下:

一、未依規定申領臨時、試車牌照或已逾上開牌照使用期限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修正為裁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

二、新購、新進口或新裝配未領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修正為裁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

三、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修正為裁處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稅務局提醒,雖部分裁罰修正為彈性倍數,民眾仍應避免觸法,持有汽機車應領用並懸掛有效牌照才能上路,且勿轉賣、移用牌照,以免違規受罰。

倘民眾有任何疑問,可撥打服務電話(06)9279151轉255或256洽詢,稅務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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