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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契約兼具銀錢收據性質者須貼用印花稅票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雖然房屋租約不是印花稅課稅範圍,但如果收款人(即出租人)未另立收據,而是直接在合約書上註記收取款項簽收,則該契約書就具有銀錢收據性質,應由受款人於收款同時,按收訖款項金額的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及銷花。

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印花稅常見的課徵標的包括銀錢收據、承攬契據等,必須貼用印花稅票,房屋租約雖非印花稅課徵範圍,但是合約書如果作為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就要按其屬性來貼用印花稅票。另外,民眾若是收取票據(匯票、本票及支票),只要在收款收據上註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可免貼用印花稅票。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稅務局0800-692000免費電話或06-9279151分機260,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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