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電子簽章法及維護採購秩序,定明以電子化方式辦理領標之廠商,投標時應檢附電子領標憑據,刪除機關得同意廠商重製、轉載招標文件等相關規定,請各單位辦理採購招標作業及投標廠商之投標方式,確依修正規定辦理。
本次修正相關條文及相關資訊可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https://www.pcc.gov.tw)查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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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 4月 12, 2025 Views 文章分類: 時事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