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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僅於其中一戶辦理戶籍登記 仍得按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財政部近日發布解釋,針對房屋所有人或使用權人(以土地設定地上權房屋)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有毗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情形,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僅於其中一戶辦竣戶籍登記,該等房屋倘符合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供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家用房屋全國合計3戶以內,仍得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惟仍應依「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下稱戶數認定辦法)第2條規定認定房屋戶數。

舉例說明,王先生未婚,名下有2間房屋,因考量父母親長期照護需要較大空間,於是將2間房屋打通合併使用,倘王先生或直系親屬僅在其中一戶辦理戶籍登記,且該等房屋符合上述自住要件,均可適用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惟毗鄰房屋如未辦理建物或稅籍合併,仍應依戶數認定辦法規定,以2戶計算房屋戶數,故王先生自住房屋全國合計2戶。

有關房屋稅疑義可電洽:(06)9279151轉226、229、250~252,稅務局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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