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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未辦理繼承過戶登記 牌照被註銷後使用道路會向繼承人處罰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原車主死亡,繼承人未辦理拋棄繼承,則繼承人即為新的納稅義務人,如車輛未於期限內向監理機關辦理繼承過戶,車輛牌照經註銷後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原則上仍會向繼承人處罰。

稅務局說明,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3條規定,若車主死亡超過1年,繼承人沒有辦理車輛過戶登記,監理機關將註銷該車牌照。而被註銷牌照的車輛,如果行駛或停放在公共道路被查獲,稽徵機關會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向車輛所有人即繼承人補徵註銷日到查獲日之應納稅額,並按應納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故車主過世後,如果車輛仍由繼承人繼承使用,應儘速至監理機關辦理繼承過戶,以免牌照註銷後繼續使用道路被查獲遭補稅及處罰。

稅務局特別提醒,被註銷牌照的車輛,繼承人如果要繼續使用,應依規定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並驗車重新領牌;如果已不堪使用,也要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

納稅義務人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稅務局房屋稅科使用牌照稅承辦窗口洽詢,聯絡電話:(06)9279151轉255或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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