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說明,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3條規定,若車主死亡超過1年,繼承人沒有辦理車輛過戶登記,監理機關將註銷該車牌照。而被註銷牌照的車輛,如果行駛或停放在公共道路被查獲,稽徵機關會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向車輛所有人即繼承人補徵註銷日到查獲日之應納稅額,並按應納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故車主過世後,如果車輛仍由繼承人繼承使用,應儘速至監理機關辦理繼承過戶,以免牌照註銷後繼續使用道路被查獲遭補稅及處罰。
稅務局特別提醒,被註銷牌照的車輛,繼承人如果要繼續使用,應依規定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並驗車重新領牌;如果已不堪使用,也要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
納稅義務人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稅務局房屋稅科使用牌照稅承辦窗口洽詢,聯絡電話:(06)9279151轉255或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