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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用地需辦竣戶籍登記 才能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民眾供自用住宅使用的土地可申請按2‰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所謂「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上建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且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稅務局提醒民眾,如因故需遷出戶籍,至少應保留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中任一人設籍於該地,否則如經查明未設籍於該地,會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與一般用地,二者稅額至少相差4倍,請留意自身的權益。 民眾如有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36、242~248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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