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應符合以下要件: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地上房屋辦妥戶籍登記。2.無出租或營業之住宅用地。3.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4.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m²(約90.75坪),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m²(約211.75坪)。5.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但如供成年直系親屬(自112年1月1日起,民法成年年齡調降為18歲)設籍居住,則不受此項限制。
稅務局補充說明,原則上因其中一戶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未辦竣戶籍登記,僅能有一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為適應自用住宅需要,房屋經打通合併使用者,所有權人必須為同一人或分別登記為夫妻所有,經稽徵機關派員實地勘查確認後,才能合併認定為一處,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土地如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應於當年地價稅開徵40日(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如需進一步了解相關訊息,可撥打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36、242~248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