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配合新制實施,個人持有住家用房屋其課稅現值如已低於各縣市所訂免徵標準者,全國累計未達3戶,將會由房屋當地主管稽徵機關逕予核定免徵房屋稅,無須申請;但如持有符合前述免稅規定之住家用房屋超過3戶,應於114年3月22日(適逢假日,展延至同年月24日)前申報擇定;未申報或逾期申報擇定者,將由稽徵機關按其114年2月28日之房屋稅額由高至低排序,主動從優擇定。
配合財政部訂頒之輔導作業原則,為保障納稅人擇定權益,針對前述自然人持有符合免徵規定之住家用房屋於全國合計超過3戶者,稅務局已於114年1月份寄發輔導通知書及擇定回覆單予納稅人,倘納稅人收到該資料,請詳細核對所列房屋資料,並應於114年期房屋稅開徵40日前即114年3月22日(適逢假日延至3月24日)以前,於回覆單勾選擇定3戶房屋並填寫申報人資料後,以「傳真」或「郵寄」方式回覆稽徵機關,以完成擇定程序。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人於核對房屋資料後發現房屋已拆除或年久倒塌(已無樑柱及屋頂),請儘快在3月22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辦理申報註銷稅籍,以保障自身權益,避免因房屋已不存在但稅籍未註銷致「歸戶戶數」虛增而課徵較高房屋稅。
舉例來說,何君名下有5戶住家用房屋,其中4戶因過於老舊,現值低於10萬元,在113年7月1日以前均免徵房屋稅,自113年7月1日起,只有其中3戶可以免稅,另外1戶則要課稅;倘若這4戶老舊房屋其中有1戶早已坍塌,何君在當期3月22日以前向地方稅務局申報停止課徵房屋稅,就可以減少1戶,其餘3戶可以繼續免稅;未在3月22日以前申報,則超過3戶的部分將會收到114年期稅單繳納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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