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地檢署表示,被告董桂珠、董○轉、陳○尼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而約其為一定之行使罪嫌(下稱投票行賄罪嫌),提起公訴。
被告王○荃等有投票權人共7人,涉犯刑法第143條之投票受賄罪嫌,但檢察官認為王○荃等有投票權人共7人犯後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深表悔悟,犯罪所得亦已繳回扣案等情,認以不起訴為適當,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
檢方指出,望安鄉花嶼村第22屆村長王玉英於民國113年11月2日逝世,因任期尚餘2年多,澎湖縣選舉委員會訂於114年1月18日辦理補選投開票作業。
董桂珠係望安鄉第22屆花嶼村村長補選選舉候選人,詎其為求當選,竟請託董○轉向親人請求投票支持董桂珠,並言明選舉期間不能拿錢、等選完改天再給等語。
董桂珠當選後數日,董○轉與董桂珠計算、討論相關選民返回花嶼投票支持董桂珠之對價,董桂珠以一票新臺幣6,000元之價格,交付現金共7萬8,000元予董○轉。
董○轉再親自或委由陳○尼交付賄款予王○荃等有投票權人共7人。案經該署檢察官指揮偵辦後,陳○尼等人繳回犯罪所得共7萬8,000元。
另外,就董桂珠所涉上開罪嫌,檢方已於114年2月18日向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檢方說,被告等人於偵查中均坦認犯行,並有7萬8,000元之扣案賄選款項及相關證據在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人之犯行均堪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