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表示,配合自住房屋增訂辦竣戶籍登記要件,該局已於去(113)年8月、9月前針對113年6月30日以前持有之房屋,房屋稅稅籍資料記載為自住房屋,惟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未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者,寄發輔導設籍通知書,然截至今年2月3日仍有近3,000戶尚未辦竣戶籍登記。為維護民眾權益,該局於今年2月10日前以掛號再次寄發輔導通知書,請收到輔導通知書之民眾,務必於今年3月24日以前辦竣戶籍登記。如期於今年3月24日以前辦竣戶籍登記者,該局將依戶政資料逕行核定續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納稅義務人無須申報;屆期仍未辦竣戶籍登記者,將自114年期起改按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2.6%至4.8%課徵房屋稅,嗣後倘符合自住房屋要件者,則應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重新提出申報,才可適用。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民眾為節省房屋稅而辦理戶籍遷移,最好先考量是否會影響請領社會補助、其他租稅優惠或其他補助。例如離島居民航空票價補助、老年津貼、育兒津貼、家中車輛為身心障礙者用車並已免牌照稅,若車主為本人或配偶以外親屬,則必須與身障者同戶籍。所以遷戶籍前,請記得要一併評估,並於今年3月24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經核准後,今年5月開徵之房屋稅始得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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