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包含禁止水域遊憩活動範圍、限制水域遊憩活動(包含限制範圍及限制僅限從事「游泳」及「浮潛」之水域遊憩活動)。違反本公告規定之行為,皆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其行為具營利性質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澎管處除將於設置公告,以及加強宣導周知外,併籲請澎湖地區旅行社、旅遊、水域遊憩經營等相關業者,於帶客進行水域遊憩活動時,應提醒遵守禁止及限制事項規定,注意安全併共同維護珍貴的海洋資源與生態環境。相關公告於澎管處網站/旅遊指南/水域遊憩專區(https://reurl.cc/v0ypye)提供水域遊憩活動合法業者、救生員名單,以及活動禁止、限制、注意事項等活動安全資訊供業者、民眾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