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並自112年1月1日開始施行,此項修正有利於多適用一處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機會。依土地稅法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須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且都市土地面積以3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以7公畝範圍內,以及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一處為限之要件。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以一處為限,惟土地所有權人若有其他土地,供其已成年的直系親屬,如父母、祖父母、成年子女設立戶籍、於都市土地不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7公畝,且無出租或營業,均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不受一處限制。
稅務局貼心提醒,符合以上條件者,請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1工作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當年度就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則自申請次年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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