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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駕照身障者名下無車輛也可申請免徵牌照稅

【本報訊】自114年1月17日起,領有駕照之身障者名下無車輛,若其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車輛供該身障者使用,亦得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每一身障者以1輛為限。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以往有駕照的身障者只能以名下車輛申請免徵牌照稅,造成有駕駛執照但無車輛之身心障礙者無法享有該項租稅減免,財政部為使身障免稅規定更臻合理,落實身障者權利保障、租稅公平及避免租稅優惠浮濫,核釋有駕照無車輛身障者,得比照無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以其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每1身心障礙者以1輛為限,免徵金額以汽缸總排氣量2,400CC之稅額為限,並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於使用前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手續。

納稅義務人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撥打稅務局房屋稅科使用牌照稅承辦窗口洽詢,聯絡電話:(06)9279151轉255或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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