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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和解、調解筆錄或調解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應繳納印花稅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法院作成之和解、調解筆錄暨鄉(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同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如持以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繳納印花稅。

稅務局說明,納稅人如持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該項憑證既非經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不具契約性質,非屬印花稅法規定課稅範圍。

稅務局提醒多加利用繳款書繳納印花稅,可免除購買印花稅票貼用及銷花之費時與不便,並可避免印花稅票遺失與污損,省去臨櫃辦理的時間。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稅務局0800-692000免費電話或06-9279151分機260,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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