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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 受理申請至114年3月7日止

【記者張小瑜報導】勞動部為減輕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負擔,辦理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113學年度第2學期補助自114年2月11日開始受理,至3月7日截止申請,請符合資格者於期限內向勞動部提出申請。

勞動部表示,申請113學年度第2學期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者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須符合下列之申請資格:

一、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至申請截止日止(114年3月7日),失業期間

達1個月以上(即114年2月7日以前失業),並經核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

二、或為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於申請截止日(114年3月7日)已就業,但

在前一年內(即113年3月7日至114年3月6日)經核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且前一年內(即113年3月7日至114年3月6日)就業期間未超過3個月者,仍可提出申請。

三、另外,申請人及其配偶112年度綜合所得總額須在新臺幣(下同)148萬

元以下,申請人子女須就讀高中職或大專校院,且申請人於114年3月7日以前,未請領勞保老年給付,且未參加政府機關促進就業性質相關措施(方案)。

勞動部說明,失業勞工就讀公立高中職子女每學期每名補助4,000

元,私立高中職子女每名補助6,000元,公立大專校院子女每名補助1萬3,600元,私立大專校院子女每名補助2萬4,000元。此外,對於獨力負擔家計(例如:離婚、喪偶、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等)或子女有2人以上就讀大專校院的失業勞工,補助金額再加給2成。

勞動部指出,申請人之子女如已請領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教 育或其他補助者(例如:教育部高中職免學費補助、學雜費 減免、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金、定額減免私立大專學生 學雜費…等),須擇一請領,如有重複領取,應繳回重複領取之補助款項。

縣府社會處提醒,勞動部每年配合學校開學於2月及9月受理「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申請(每學期受理期間依勞動部公告為準),若有需求者,請至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線上申請系統(https://uwes.mol.gov.tw/login)查詢或撥打勞動部勞工諮詢專線1955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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