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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度申報土地增值稅,請注意申報期限!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民眾若於113年已訂約移轉土地,114年始申報土地增值稅,須於訂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才能以113年的公告土地現值計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郭小姐於113年12月30日訂定契約出售土地,訂約日當期(113年)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萬元,114年1月1日調為每平方公尺1萬2,000元,若在訂約之日起30日內,也就是114年1月28日(因遇例假日順延至114年2月3日)以前申報土地增值稅,可以113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萬元為移轉現值計算應納土地增值稅額;若超過期限,也就是114年2月4日以後辦理申報,稅務局會以收件日當期(114)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萬2,000元為移轉現值計算應納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提醒您,土地移轉跨年度申報案件,請務必留意申報期限,以免增加租稅負擔。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42至24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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