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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家用現值在10萬元以下 超過3戶不能再免徵房屋稅

【記者張小瑜報導】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新制於113年7月1日上路後,住家用房屋現值在10萬元以下非屬自然人所有者,已經不能適用免稅;屬於自然人所有者,全國合計以3戶為限,第4戶起不再享有免稅,並且計入全國持有戶數,全數累進課徵房屋稅。

以往老舊房屋現值在10萬元以下,只要作住家使用,均可免徵房屋稅,現在住家用房屋現值在10萬元以下免徵房屋稅之適用對象,以自然人持有全國3戶為限,且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採「全國歸戶」「全數累進」課徵。如果自然人名下持有超過3戶現值在10萬元以下的老舊住家用房屋,自114年起,超過部分將被課徵房屋稅。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全國持有的房屋在每年3月22日會進行全國歸戶,針對原地重建,舊屋未辦註銷;老屋坍塌至不堪居住程度,未辦停免課納稅義務人,請儘快在每年3月22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免虛增房屋戶數影響權益。

舉例來說,何君名下有5戶住家用房屋,其中4戶因過於老舊,現值低於10萬元,在113年7月1日以前均免徵房屋稅,自113年7月1日起,只有其中3戶可以免稅,另外1戶則要課稅;倘若這4戶老舊房屋其中有1戶早已坍塌,何君在當期3月22日以前向地方稅務局申報停止課徵房屋稅,就可以減少1戶,其餘3戶可以繼續免稅;未在3月22日以前申報,則超過3戶的部分將會收到114年期稅單繳納房屋稅。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持有前述免稅戶數全國合計超過3戶者,應於114年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即3月22日,適逢假日遞延至3月24日)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擇定適用免稅的房屋,屆期未申報者,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為其從優擇定,若經核定後持有戶數有變更者,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擇定適用之房屋;逾期申報者,自申報之次期開始免徵。若核定後持有戶數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報,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有關房屋稅疑義可電洽:(06)9279151 轉226、229、250~252,稅務局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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