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處進一步說明,依菸酒管理法第37條規定,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禁止酒駕」,並應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且不得有鼓勵或提倡飲酒之情形,違反者,依同法51條第1 項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如有疑問,可至財政部國庫署網站http://www.dnt.gov.tw菸酒管理資訊網查詢,或向縣府財政處洽詢(聯絡電話:9263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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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12月 05, 2024 Views 文章分類: 時事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