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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業者於公用區或客房內附設兼具伴唱設備功能之機台 應課徵娛樂稅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民宿業者於公用區或客房內附設兼具伴唱設備功能之機台供住客使用,雖無額外收取費用,仍為視聽視唱設備,自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課徵範圍,比照KTV視唱設備,依法課徵娛樂稅。

稅務局籲請經營民宿業者,倘若於公用區或客房內附設兼具伴唱設備功能之機台供住客使用,應於開業前辦理娛樂稅登記及代徵娛樂稅手續,以免遭查獲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並追繳其漏稅額。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稅務局0800-692000免費電話或06-9279151分機260,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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