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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法院判決或和解移轉土地得由權利人單獨申報移轉現值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由義務人及權利人共同向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惟持法院確定判決書或法院和解筆錄者,可由權利人單獨申報移轉現值。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法院判決或和解筆錄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案件,應以「起訴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申報移轉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應由權利人代為繳納完竣後,始可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民眾如有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42~249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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