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其性質屬銀錢收據,除了營業發票或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收據外,應由立據人按金額千分之四貼繳印花稅,包括收到現金、電匯或劃撥入帳時所書立之收據。但如果收到的是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等)所出具之收據,在收據中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如「xx銀行支票,支票號碼xxxxx」即可免貼繳印花稅。
稅務局提醒,如果收到票據出具收據時,記得在收據中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才符合免稅要件喔!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稅務局0800-692000免費電話或06-9279151分機260,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