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公同共有土地原則上應由管理人繳納地價稅,未設管理人者,全體公同共有人係對應納稅捐負連帶責任,稅捐稽徵機關可向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納稅義務。公同共有人即使向稅捐機關申請分單繳納地價稅,對於整筆應納稅額仍應負連帶責任,公同共有人中如有人逾期未繳納已分單之地價稅稅款並經移送執行,行政執行署仍可就所有分單者之財產進行強制執行,以清償稅捐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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